114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方榮達
劉妍孝律師
廖強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威冠建設有限公司請求間履行
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149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威冠建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