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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7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林煒桔即吉笙吊車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煬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被告姓名「陳君豪」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居豪」。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所為114年度補字第762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