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佑葳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雖以林佑葳為被告,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交通案件警察局調查資料,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駕駛人為林祐葳,而非林佑葳,則被告姓名是否有誤繕?若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更正被告姓名為林祐葳,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