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李孟儒
施志遠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宜庭等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
繼承人李遠億之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
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二、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