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張維騰
何邦超律師
被 告 張哲瑋
張志祥
張德祥
張永紹
張永堂
張永錦
張森園
張素園
賴姵慈
謝明珍
張詩琳
張智鈞
張邱細英
張淑美
張慧美
張玉美
張家銘
謝維源
謝綺文
謝發旭
謝明珊
張明祥
張國祥
馮秀英
張君如
張怡萍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原告請求分割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699,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調解
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8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