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秋蓮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34,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吳秋蓮」,與事故調查資料之
當事人「吳秋連」不符,原告應更正被告之姓名,並提出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