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溫進德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溫進德」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
所載「温進德」不符,請提出前開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