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32號
原 告 陳文亮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有關利息起算日部分填載為「自民國(下同)114年○月○日起」,請求利息之「起算日」起算日並不明確,依前開規定,原告應就
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請確認起算日期並特定至「日」)具狀陳報。
二、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尹祟堯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