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八八九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翁育芬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告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楊國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