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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號
                   114年度訴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劉秀龍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鑫城為相對人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昭文,於本院裁判前變更為曾鑫城,有相關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查,是以陳昭文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兩造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為利程序進行,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曾鑫城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