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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尚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任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金七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700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900元,並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