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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      告  松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民傑  
訴訟代理人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崔錦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被告於原告起訴時,其住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之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顯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