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周立綸
游琇瓘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並
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而被上訴人主張對上訴人游琇瓘之
債權額高於欲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新臺幣(下同)3,241,733元,故上訴標的價額為3,241,73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