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李怡寬
上列
上訴人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01號與被上訴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114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37條規定對第一審終局判決得上訴,同法第482規定對於裁定得為
抗告,二者尚有不同,
本件原法院係以判決為終局
裁判,上訴人聲明不服,應為上訴,上訴人誤載為
抗告狀)。
經查,本件普通抵押權所
擔保之
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而此債權額高於供擔保物之價額236萬3,11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物價額即236萬3,115元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843元,扣除前繳1,500元,尚應補繳4萬2,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 | | | | |
| | | | | |
| 220、368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路000巷00號) |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44萬1,900元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