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新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峰匯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七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玖拾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未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5,939元(計算式:372,925元+96,216元+117,734元+229,064元=815,93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290元,玆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