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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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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1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被      告  胡德金即胡德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8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9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