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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詹小萍  
被      告  羅浚育即宣泓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零陸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獨資經營之商號,既法人,又非非法人團體獨資商號與其負責人為同一權利主體(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977 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1590號判決、43年台上字第601號原判例參照)。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91號裁定參照)。查宣泓企業社為被告羅浚育經營之獨資商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頁),原告於起訴時雖將「羅浚育即宣泓企業社」、「羅浚育」同列為被告,然兩者既為同一權利主體,則本件當事人欄僅列羅浚育即宣泓企業社為被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以其獨資商號宣泓企業社之名義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再以自己名義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寬限期內按月繳息,寬限期滿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逾期還款時,除需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依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應依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被告分別自民國113年8月23日、113年9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附表二編號1、2所示借款,依授信契約書第16條第1項第1款其欠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授信契約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存款利率資料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總計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欠款本金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前揭規定與說明,被告就上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應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一
編號
借貸內容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率年息
利息

違約金
1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283,073元
3.875%
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欄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443,990元
2.295%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欄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二
編號
簽約借貸日期
(民國)
借款金額(新臺幣)
借款期間
(民國)
利息
欠款本金
(新臺幣)
1
110年8月20日
500,000元
110年8月23日至115年8月23日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155%機動計息(110年8月23日至111年6月30日僅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年率0.155%機動計息)
283,073元
2

109年12月31日

1,000,000元
109年12月31日至114年12月31日
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
443,990元
總計
727,0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