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邱文昌
邱皇朝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頭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4,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8,750元,上訴人僅繳納2萬3,924元未繳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4,826元(計算式:28,750-23,924=4,826),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