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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張靖晟  
相  對  人  張育珊  


代  理  人  王炳人律師
            江錫麒律師
相  對  人  張岳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前開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1、33頁)。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