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靖晟
相 對 人 張育珊
江錫麒律師
相 對 人 張岳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前開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等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31、33頁)。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