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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接獲通報,相對人CA00000000之父母即其法定代理人CA00000000F、CA00000000M會掌摑或持物品責打相對人,因相對人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且親屬資源薄弱,經訪視知悉相對人父母疑似有施用毒品情形,相對人父脾氣暴躁曾對相對人母及相對人不當施暴情形,故開案提供服務;105年12月12日再度接獲通報,相對人弟嗆奶窒息入院治療,經醫院診察發現其腦部有液體,經引流手術有積水及些許積血情形,但其術後未有改善導致器官衰竭於105年12月22日逝世,評估相對人受虐風險高,故聲請人於106年1月11日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服務,評估報告略以:1、相對人家生活狀況追蹤:相對人父於113年9月16日再次入獄服刑,未向社工透漏為何入獄,於114年2月15日出監。114年6月16日晚間,相對人偷拿保育員的舌下錠並服用2顆,機構立即攜相對人至急診就醫,院方將相對人送急診一事通知相對人父母,相對人母因擔心相對人,私自聯絡機構,已有告知禁止相對人父母直接與機構聯絡、接觸,相對人父母與社工聯繫時情緒激動,指責機構、社工。2、親子會面及返家狀況:114年3月31日、114年4月14日、114年5月12日、114年6月9日,提供親子會面服務,相對人與相對人父母互動狀況尚可,相對人母會主動關心相對人;相對人父與相對人互動增加,相對人父也較能主動與相對人互動。3、相對人近況:相對人因人際互動技巧差,在機構內與其他院生、保育員常有衝突,相對人會有說粗口、丟東西,甚至攻擊行為,但經保育員、社工引導,相對人可在冷靜後知曉自身錯誤,也願意對當事人道歉。相對人近期有不告而取的行為,會偷拿同儕之物品,經規勸後能承認自身行為,將物品歸還給主人。綜上所述,相對人端午節連假返家團聚,遭相對人父管教責打,聲請人依法裁罰親職教育課程,考量相對人領有身障證明、年幼且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現階段需要更多的照顧技巧、陪伴與教導,然相對人原生家庭有所限制,相對人父情緒控制能力不穩定,相對人父母對於特殊兒少認知不足,照顧知能不足,相對人父母親友資源薄弱,能提供協助有限,相對人此時返家將面臨較大的照顧風險。為維護兒少權益,相對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請求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61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149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接受延長安置,希望暑假可以回家,主責社工已安排親子會面,考量相對人屬多重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無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人父母對於特殊兒少照顧知能不足,且經濟、生活狀況尚未穩定,均同意延長安置,並稱尚需時間穩定生活並建立親職能力,希115年後再接相對人返家,現階段尚未做好子女返家準備,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建議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三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