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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接獲通報:相對人CA00000000到校被發現臉上有多處擦、挫傷,相對人反應為相對人繼母CA00000000SM處罰所致,疑似有遭受過當管教情事;聲請人派員訪視,摘要如下:113年4月24日14時到校訪視,見相對人左臉頰、左眼皮、右臉頰、額頭等部位有明顯擦傷。相對人自述113年4月23日上課前因不想上課有鬧脾氣、不配合之舉,相對人繼母於同日接送相對人下課返家後(約17時30分)先將相對人推倒在地並跨坐在其身上,一手壓制相對人雙手,一手持彩色筆,朝相對人臉部「處罰」,致相對人臉部多處擦傷,且同住之相對人父CA00000000F、相對人祖父在旁卻無出面阻止及保護相對人作為。社工評估同住家屬無相關保護能力,且無相關親屬資源可以提供相對人切保護、照顧。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之考量,依同法第56條規定於113年4月24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本院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略以:
  相對人父於114年1月22日酒駕出獄後返回新竹市香山區工作生活,目前與相對人祖父、伯父、堂兄等人共同租屋同住。相對人父出獄後展現出積極接返相對人的動機,除申請親子會面,並主動提出將完成未盡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期間配合聲請人安排相關處遇計畫。安置期間聲請人安排親子會面、外出活動及漸進式返家,觀察相對人與相對人父相處互動情況良好、返家情緒、回饋佳。相對人多次與相對人繼母會面後有不穩定反應、情緒並抗拒與相對人繼母會面,故聲請人於113年11月起暫停相對人繼母與相對人會面。相對人繼母不定時會致電社工瞭解相對人近況,但僅以電話聯繫,無法配合面談,也無法提出接返或照顧相對人之計畫,對於聲請人建議辦理收養相對人事宜及自身與相對人父婚姻狀態無執行,處理態度消極。經聲請人查詢社政比對資訊系統,相對人母因刑案業於113年10月4日入桃園女監執行。評估相對人父出獄後生活、居住所、經濟狀況逐漸穩定,展現極積接返相對人態度、動機,然考量相對人父後續須單親照顧相對人,其親職功能及生活穩定仍有待觀察評估,同住親屬對於相對人照顧協助意願亦有待評估,綜上所述,考量相對人父需單親照顧相對人,尚有需要接返相對人的準備事宜,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考量,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欄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73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161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多次受父親及繼母管教過當,遂被縣政府安置。安置期間,相對人父母親相繼入監,相對人父於今年年初剛出監,積極配合社政處遇,目前縣政府已透過返家評估會議決議讓相對人8月返家,故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由社工進行返家安排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