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P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PP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8月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相對人為身心障礙者,口語表達能力與自我照顧能力薄弱,聲請人於111年5月1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利保障法第56條規定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繼續、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在案,安置期間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服務,相對人父於112年6月21日入監服刑,相對人父雖有照顧相對人意願,惟涉及詐欺及販賣人口罪嫌,恐服刑期間長;相對人母原有意願照顧相對人,但相對人外祖母極力反對,現以迴避方式回應;為提供相對人穩定、安全之生活,避免環境頻繁轉化,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狀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74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
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
相對人父有照顧意願,但目前在監,預計服刑至116年3月21日,相對人母無照顧意願,建議延長安置。四、
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父目前在監,無法履行照護相對人之責任,相對人母接返意願反覆,經濟能力不穩定,迴避社政處遇,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未表明到庭陳述意見之意願,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