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關 係 人 CA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
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聲請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
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