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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PW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W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W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W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6月21日接獲通報,並於110年7月12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在案。聲請人於安置期間進行家庭處遇服務評估略以:相對人父CPW0000000F於113年7月25日出獄,114年4月之親子會面相對人父多次遲到,甚於8月之相對人假日返家,相對人父無故未到且未接電話,終由社工協助返家,顯見相對人父對相對人漸進式返家一事態度消極;相對人母CPW0000000M仍在監服刑,期待出監後照顧相對人,其他親屬無照顧意願。綜上所述,相對人父無法安排相對人生活、照顧事宜,相對人母在監服刑無法照顧相對人,相對人現處學齡階段,需穩定安全之照護環境,故有延長安置必要,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母仍在監服刑,相對人父出獄後感情複雜,且無業,雖有照顧相對人意願,但無明確計畫,親職及經濟能力尚待評估,建議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相對人母目前在監執行,無法履行照顧責任,相對人父113年7月25日出獄,目前經濟狀況未穩,親職能力尚待評估,無明確照顧計畫,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相對人及其父亦表達延長安置之意願,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未表明到庭陳述意見之意願,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宛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