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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P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P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接獲通報,相對人遭留置幼兒園無人接返,校方聯繫相對人母CPP0000000M,其僅表示不能去接即結束通話,隨後失去聯繫,警方派員家訪均無人在家,相對人父亦失蹤,復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為維護相對人權益,於同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母與同居人同住於新竹租屋處,環境雜亂,床鋪在上層,不合相對人居住,相對人母經濟多仰賴同居人,今未出席強制親職課程,雖於114年9月20日參加親子會面,能與相對人親近,有照顧意願,親職能力、家庭功能尚待提升,相對人發展遲緩,需密集接受物理及職能治療。為維護相對人權益,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聲請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接受脆弱家庭服務,相對人母於安置期間,僅申請1次會面,工作頻繁變動,經濟仰賴同居人,未參加強制親職教育課程,配合社政處遇態度消極,其他親屬無照顧意願,建議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父失蹤,相對人母及其男友為毒品列管人口,相對人母雖不同意本件聲請,然相對人家庭自108年受脆弱家庭通報,相對人母之親職能力低弱,確有疏忽照顧情事,近期住所環境雜亂,工作及經濟狀況尚未穩定,迄今未出席強制親職課程,未能積極配合社政處遇,相對人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復無其他親屬資源,併審酌相對人雖因穩定治療有所進步,惟自理能力仍待培養,相對人母之親職功能亦待觀察,應有延長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年幼且發展遲緩而難以表達,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宛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