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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P00000000D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B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D(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聲請人獲通報,相對人母於當日產下相對人,考量相對人母長期仰賴相對人父,經濟狀況不穩定及親屬資源匱乏,又涉及相對人兄之刑案,恐未能滿足相對人發展需求,於110年11月26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繼續、延長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父母自114年4月至中壢工作,工作穩定,生活開銷稍加緊繃,現穩定配合相對人二姊漸進式返家,參與相對人及其三姊之親子會面,另對於相對人及其三姊未有出養意願,對於接返相對人態度積極,相對人母於000年0月0日生下相對人妹CP00000000E,經評估相對人父母無力照顧相對人妹,恐未能完全滿足新生兒發展需求,相對人妹亦經聲請人緊急安置在案,待後續媒合出養,相對人與其手足於114年9月26日至29日漸進返家,互動良好。綜合上述,相對人父出監後積極打理家庭,相對人父母生活及工作逐漸穩定,然因初期經濟開銷大,相對人有多名手足,照顧量能及經濟收入尚未成熟,考量相對人有更完善的返家生活安全及學習應需求,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母生活、工作逐漸穩定,但因相對人手足眾多,經濟開銷大,評估相對人父母之照顧量能尚未完足,社工安排各子女漸進返家,故現階段宜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父母共同工作,生活及經濟狀況逐漸穩定,相對人一名手足已先行返家,但照顧量能可否負荷,能否給予相對人妥適照顧,亦待社政單位後續處遇觀察,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為3歲之幼兒,欠缺到庭陳述之能力,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宛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