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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接獲通報,述及相對人父CA00000000F入監、相對人母CA00000000M失聯,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CA00000000-0現由相對人乾媽或相對人曾祖父照顧,受照顧狀況不穩定亦影響相對人手足就學,疑有疏忽照顧之虞經查相對人母失聯、相對人父入監,親友資源匱乏,為維護相對人手足照顧與安全權益,於同年2月10日,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緊急安置相對人3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本院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本案近3個月聯繫及訪視評估報告摘錄如下:(一)相對人母現況:現況不詳,查戶籍資料設籍花蓮,113年12月再婚育有一子。(二)相對人父現況:不斷轉換工作與住所,實際狀況不詳,也無法穩定取得聯繫。(三)停止親權: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停止相對人父母全部親權,並選定聲請人社會處處長為監護人,目前尚待確定證明書。(四)親子會面:本期相對人父母無會面紀錄;114年10月4日有安排相對人姑姑與相對人三手足會面,相對人姑姑會詢問相對人三手足近況及轉換安置於機構的應狀況。(五)相對人手足現況:相對人轉安置機構的適應狀況尚可,但對於親情或關係的維繫還是有較高的期待,在與寄養家庭、相對人CA00000000-0及相對人姑姑會面時,都會在最後離別的時候落淚,也期待能多與親友見面;相對人CA00000000-0升國小5年級,更換新的導師,目前銜接適應佳,學校老師也會給正向引導;相對人CA00000000-0已經返回原本的寄養家庭,轉由寄養媽媽與寄養阿姨共同照顧,在寄養阿姨的協助下,相對人CA00000000-0的穩定性更加進步。綜上所述,為維護相對人等3人權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名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261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3人因父入監服刑、相對人母疏忽照顧而被安置。社政處遇期間,相對人母常失聯,接返相對人之態度消極;相對人父於113年1月出監,114年4月又被查獲持用毒品,其經濟、住所、工作等基本生活條件至今未穩定;相對人之其他支持系統均無意照顧相對人3人。經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0號裁定,相對人父母已被停親,目前尚待裁定確定,綜合上述,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3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3名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