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PA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A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A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
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繼續安置之記載應更正為延長安置。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
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