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T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T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T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4月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11月3日接獲桃園市政府轉介,相對人CT00000000父親自108年起因酗酒反覆入獄且對相對人施暴,109年11月起將相對人交由相對人表姑及表嫂照顧,因相對人生活習慣不佳,遂於111年1月13日至113年12月31日委託桃園市政府安置。相對人父於113年2月12日因敗血性休克及多重器官衰竭往生,相對人之
監護人變更為相對人母CT00000000M,考量相對人母實際設籍且居住本縣,為利進行家庭重整服務及服務提供之可近性,故由聲請人提供服務,聲請人評估相對人母甫服完勞務役,相對人繼父甫出獄,且相對人母無明確照顧計畫,遂依同法第56條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
前開安置期間經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摘要如下:(一)相對人母與相對人繼父過往有司法案件,相對人母違反洗錢防制法,113年8月方服完勞務役732小時;相對人繼父因毒品案105年至113年多次勒戒,需時間穩定生活。(二)相對人母在相對人繼父面前及社工單獨會談時對於照顧意願有陳述差異,且須透過社工到家方能完成視訊親子會面且相對人母無明確照顧計畫:相對人母相當仰賴相對人繼父的意見,相對人繼父服刑期間,相對人母期待出獄後再決定是否能照顧相對人,相對人繼父自113年11月假釋出獄後,相對人母在相對人繼父面前較不願意表達照顧意願,反而單獨與相對人母會談時,相對人母希冀相對人能盡速返家。相對人母對於相對人就學、戶籍、經濟等面向無法提出明確照顧計畫,均表示會和相對人繼父討論。相對人母約10年約10年未與相對人相見,母女依附關係薄弱,又相對人母
原欲取消113年12月26日視訊親子會面,經社工鼓勵並親自至相對人家,方完成第一次親子會面。114年3月14日社工親
自至相對人家,協助第二次視訊親子會面。相對人姊亦為未成年,相對人姐男友服刑,預計今年9月搬回與相對人母同住。相對人二堂哥皆能主動邀約親子會面及至相對人安置處所舉辦慶典活動,
惟相對人二堂哥工作職涯因素,期待2年後搬回桃園自宅,方能照顧相對人,相對人亦期待能返回相對人二堂哥家生活。
綜上所述,相對人母並無積極進行親子會面及提出具體照顧計畫,親屬現階段無法協助,評估相對人未成年,自保能力較低,為提供安全、穩定之照顧環境,聲請人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
鈞院裁定延長安置相對人三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3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
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74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母離異,相對人自幼由父親照顧,而後相對人父入獄、離世,相對人遂被桃園市政府安置。相對人母居住本縣,有意願接返相對人,惟其配合縣政府處遇之態度較為消極、接返之決定受相對人繼父影響,又相對人二堂哥雖有意願接返相對人,積極申請會面並參與機構活動,惟其因工作緣故,暫時無法安排妥
適之
住所,綜合上述,相對人無妥適之支持系統,建議本件
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
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
法律規定,准許延長
安置相對人3 個月。
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