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
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
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案由欄及主文欄關於「繼續安置」應更正為「延長安置」。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
本案由欄及主文欄關於「繼續安置」之記載,因有誤載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
裁判本旨,
爰依法
予以更正為「延長安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