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4月27日起延長
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接獲通報:相對人CA00000000到校被發現臉上有多處擦、挫傷,相對人反應為相對人繼母CA00000000SM處罰所致,疑似有遭受過當管教情事;聲請人派員訪視,摘要如下:113年4月24日14時到校訪視,相對人左臉頰、左眼皮、右臉頰、額頭等部位有明顯擦傷。相對人主述113年4月23日上課前因不想上課有鬧脾氣、不配合之舉,相對人繼母於同日接送相對人下課返家後(約17時30分)先將相對人推倒在地並跨坐在其身上,一手壓制雙手,一手持彩色筆,朝相對人臉部「處罰」,致相對人臉部多處擦傷,且同住之相對人父CA00000000F、相對人祖父在旁目睹經過卻無出面阻止相對人繼母之保護作為。評估同住家屬無相關保護作為,且不確定是否有相關親屬資源可以提供相對人
適切保護、照顧。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之考量,
爰依同法第56條規定於113年4月24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本院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相對人父於114年1月22日酒駕出獄後返回新竹市香山區案叔家居住,從事建築粗工,後續又因故自行搬離到外租屋。相對人父出獄後展現出積極接返相對人的動機,除申請親子會面,並主動提出將完成未盡之強制性
親職教育課程,
惟配合情形有待追蹤。相對人多次與相對人繼母會面後有明顯的不穩定反應、創傷情緒及抗拒與相對人繼母會面等狀況,故聲請人於113年11月起暫停相對人繼母與相對人會面。相對人繼母已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目前不定時會致電社工瞭解相對人近況,但因工作及
居所關係多以電話聯繫,較無法配合面談,也無法提出接返或照顧相對人之計畫,對於聲請人建議辦理
收養相對人事宜及自身與相對人父婚姻狀態皆無執行,處理事務態度消極;經聲請人查詢社政比對資訊系統,相對人母因刑案業於113年10月4日入桃園女監執行。
綜上所述,考量相對人父出獄後生活、居
住所、經濟狀況尚未穩定,且未來有單親照顧相對人之可能,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考量,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欄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2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
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95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同意安置,但希望與其父母會面;相對人多次受父親及繼母管教過當,遂被縣政府安置。
安置期間相對人父母相繼入監,相對人父於今年年初剛出監,積極配合社政處遇,惟其生活穩定度待查,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由社工持續評估並進行返家計劃之安排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
法律規定,准許
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