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PW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W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W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PW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6月21日接獲通報:相對人之父母CPW0000000F、CPW0000000M入監服刑,將相對人交由父親之友人照顧,聲請人接獲通報後派員訪視得知,其友人因經濟、照顧壓力等因素,不再協助照顧相對人,因相對人父無親屬資源,相對人母之親屬亦無照顧意願,聲請人遂於110年7月12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在案。聲請人於安置期間進行家庭處遇服務評估略以:相對人父於113年7月25日出獄,同年8月28日、11月27日聲請人安排相對人與其會面,雖表示有照顧意願,惟因甫出獄,生活及經濟均需仰賴朋友,暫無接返照顧之明確計畫。綜上所述,相對人父甫出獄,無法安排相對人生活、照顧事宜,相對人母在監服刑無法照顧相對人,相對人現處學齡階段,需發展勤奮進取任務,故有延長安置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
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
相對人父母長期入獄,相對人父雖已假釋出獄,但無明確照顧計畫,是否能供良好環境、培養足夠親職能力,仍有待觀察,故本件宜延長安置。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相對人雖期待父母接返,然相對人母目前在監執行,無法履行照顧責任,相對人父於113年7月25日假釋出獄,然親職與經濟能力尚待評估,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未表明到庭陳述意見之意願,且已出具書面意見供參,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57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