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延長
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5月26日接獲通報,相對人CP00000000F因通緝遭警方查緝到案,相對人CP00000000為中輟失蹤兒少由新北市政府通報協尋。相對人父因通緝帶相對人藏匿行方、未讓相對人就學,刻意逃避各網絡單位訪視追蹤,難以確認相對人受照顧情形,相對人父因詐欺案件遭移送,相對人年僅7歲無自我照顧保護能力,相對人父亦無親友資源可協助照顧相對人,聲請人
爰依同法第56、57條規定緊急安置相對人,並向
鈞院聲請繼續、延長安置在案。
相對人父聯繫不易且表示想念相對人欲安排親子會面,然未有實際行動,又多次表達即將搬回苗栗生活、工作等語,實際生活面貌仍無法確認,相對人父之親屬皆暫無意願協助照顧相對人。
(三)綜合上述,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向本院聲請准予延長相對人等三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39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五)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附設苗栗縣私立聖方濟育幼院定期評估表。
三、本院另請
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117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出獄後聯繫不易,對於接回相對人之未來照顧計畫充滿不確定性,無親屬資源照顧子女,返家風險性仍高,現階段不宜返家,建議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
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相對人仍有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
法律規定,准許
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