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9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T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T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T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1月18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經醫政單位通報,於同日14時由桃園市政府緊急安置。相對人父CT00000000F於108年5月7日辦理認領並擔任監護人,111年中與相對人開始會面,因相對人父與相對人手足搬至本縣居住,由聲請人於112年11月1日接案處理,並依同法聲請繼續、延長安置在案。處遇期間,相對人父難以聯繫,偶傳訊息表示對政府單位不滿,聲請人於113年7月16日派員訪視,相對人父雖承諾會配合處遇,然後續難以聯繫,不願告知相關生活狀況及照顧計畫。綜上所述,處遇期間相對人父態度消極,經濟及照顧能力較差,需仰賴外界資源協助,無力負荷照顧相對人之責任,且無其他親屬可以協助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月。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母均失聯,對於接回相對人態度消極,故建議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父母均失聯,相對人父過往態度強硬,疏忽照顧,經濟狀況不佳,復無其他合親屬資源,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相對人亦表達同意延長安置之意見,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已表達同意延長安置之意見,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57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