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接獲通報,相對人遭其母CA00000000M獨留於竹南租屋處,經聲請人開案處遇,處遇期間相對人母仍多次疏忽照顧及獨留通報。111年5月13日起,相對人母無故離家失聯,聲請人於同年月24日評估相對人母身心狀況不穩定,且居無定所,案家親屬照顧意願不高,為避免相對人母循過往模式,將相對人交由不適當之人照顧,因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聲請繼續、延長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母不穩定因子高,工作、生活及居住地變動大,仍有經濟之議題,對於相對人及其手足無照顧計畫,無法負荷相對人返家事宜,相對人父於113年12月假釋出監,與相對人外祖父一同從事磨石工程,工作及住所尚穩定,聲請人預計於114年7月8日提出相對人結束安置返家評估會議,討論由相對人父接返之適切性。綜合上述,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38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
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
相對人父態度積極,出獄後工作及住所穩定,其餘親屬無照顧意願及能力,建議先待相對人學校之學期結束,相對人父經告知後亦同意延長安置,並待1114年7月8日相對人之結束安置返家會議決定,建議延長安置。四、綜合前開事證,
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
審酌相對人父處遇態度積極,親子會面互動良好,出監後穩定與家庭處遇社工配合,與相對人外祖父一同從事磨石工程,親職能力亦有所進步,提出具體之照顧計畫,惟考量相對人本學期及僅剰1月,且聲請人將於114年7月8日提出相對人結束安置返家會議,另相對人母無積極照顧意願,有意改由相對父單獨擔任相對人之親權人,目前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相對人及其父母亦表達延長安置之意願,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未表明到庭陳述意見之意願,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