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黃逸傑
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鴻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園
被 告 湯慶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
廖郁晴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如附表所示,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以114年度勞補字第14號裁定核定各項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各如附表所示,合計共新臺幣(下同)1036萬1712元(見本院調字案第65至66頁)。而原告雖已據此繳納
裁判費4萬6344元;
惟因原告於115年6月2日本院
言詞辯論期日中當庭擴張第5項聲明為「
被告公司與被告湯慶仲應連帶付原告60萬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應核定為1046萬8685元【計算式:954萬元+32萬8685元+60萬元=1046萬86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萬2636元。惟因其中954萬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屬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萬5412元【計算式:11萬3118元×2/3=7萬5412元,元以下4捨5入】,故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7224元【計算式:12萬2636元-7萬5412元=4萬7224元】,又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4萬6344元,則原告尚應補繳880元【計算式:4萬7224元-4萬6344元=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惠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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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公司應自112年3月15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5萬元之薪資, 暨自各期應給付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被告公司應自112年3月15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900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 |
| 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113年之年終獎金30萬元,及自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 非財產上之 損害賠償45萬元,及自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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