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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國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8號
原 告 林蘭銀
被 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法定
代理人
王漢章
被 告 陳景筠法官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6,347,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9,117,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