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吾愛屋地產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文誌
鍾紹英
楊德輝
何容燕
賴誌勳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
可憑,茲因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