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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徐慧媚  
被      告  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游琇瓘  
被      告  周韋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應職權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所溢繳裁判費新臺幣3,191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1,924元(見卷第9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277元,因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19,468元,溢繳3,191元,自應退還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