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周韋利
上列原告與
被告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應職權退還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所
溢繳之
裁判費新臺幣3,191元應予
退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1,924元(見卷第93頁),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6,277元,因原告已繳納
裁判費119,468元,
溢繳3,191元,自應退還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