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周韋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原判決
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有關「二、原告主張」中關於「400萬元履約至113年9月12日」記載,應更正為「400萬元履約至113年8月26日」;有關「第四項」中關於「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記載,應更正為「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有關「第五項」中關於「
被告瀚韋公」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瀚韋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所為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之民事判決,有關事實、理由欄之記載,有主文所述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
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
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