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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國際電木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豐  


代  理  人  范素清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3年7月29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113年8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瀚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國際電木板企業有限公司
渣打苗栗分行
113年3月5日
40,950元
AA4063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