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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楊春煌即晟欣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3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銀頭份分行
114年1月30日
136,500元
AQ924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