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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王碧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因聲請人不慎於民國113年6月1日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該裁定並於同年8月6日公告在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8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同年月17日,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炬良有限公司
合庫北苗栗分行
113年7月20日
180,000元
JA048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