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郭孟卿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號
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在案,該裁定並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公告在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10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4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
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同年5月2日,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
上開民事卷宗審核
無訛,足
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