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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德生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莉萍  


代  理  人  周明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6月2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新台幣)

001
陳增勳
土地銀行苗栗分行
113年11月26日
50,000元
SCAB0290136
002
傅學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苗栗分行
113年11月28日
31,040元
RY3611283
003
李宗熹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苗栗分行
113年12月8日
14,130元
JA0484600
004
林太森
土地銀行竹南分行
113年12月28日
67,800元
SCAB1797787
005
吳俊弘
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分行
114年1月5日
50,000元
QN3175468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