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高惠珠即億龍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惠珠即億龍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係指依原告
訴之聲明,就該
法律關係,原告可能獲得之利益若干,核定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收受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759號移轉命令之翌日起,於訴外人即
債務人風育希即風思萍受僱於被告
期間,在
債權金額㈠新臺幣(下同)33,306元,及其中26,297元自民國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500元、
執行費用294元。㈡313,676元,及其中298,745元自民國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2,639元範圍內,按月將風育希即風思萍應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之1/3給付原告。則原告就訴訟標的可受之利益
乃上開本金、利息、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451,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4,750元,尚應補繳1,430元。
二、提出被告高惠珠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