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羅曉萍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等合計新臺幣(下同)1,077,60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36元,
惟依前開規定,
本件係因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12元(計算式:14,136元×1/3=4,7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