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告 陶文崙(DAO VAN LUAN )
阮青垂(NGUYEN THANH THUY)
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利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陶文崙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及
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3,813,689元,原告阮青垂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2,015,74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5,829,42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9,711元,
惟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37元(計算式:69,711元×1/3=23,2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