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陳正峰
許家豪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合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陳正峰、許家豪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其2人新臺幣(下同)624,410元、852,734元資遣費,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477,144元(計算式:624,410元+852,734元=1,477,14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16元,
惟依前開規定,
本件係因給付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72元(計算式:18,816元×1/3=6,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