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29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長頸鹿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原告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國114年7月11日新院玉114司執孔字第33509號
執行命令,請求
被告應將
債務人林秀英之薪資給付新臺幣(下同)126,378元予原告,並自115年1月1日起至林秀英離職日止,
按月給付林秀英每月3分之1之薪資款項予原告。因原告就
上開執行命令可受之利益,為如附表所示之
債權金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610,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890元,尚應補繳6,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附表: